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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08月18日编辑:admin15588 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维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会员单位的工作环境,提升监理企业的整体形象,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该《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维权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协会组建成立会员单位维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工作委),负责会员单位维权工作的组织开展,维权工作委下设维权工作办公室、维权工作专家组。维权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维权工作专家组负责调查、论证、制定维权工作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 维权工作委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维权,针对损害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联合行动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第五条 维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专家认定、联合行动的工作流程。

第二章 维权范围 

    第六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维权:

     1、会员单位所承接监理工作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事故,会员单位自认定事故发生监理工作无责任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的处罚,损害会员单位权益。

     2、会员单位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履行了监理义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或故意拖欠监理费,且会员单位需要进行维权。

     3、会员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未到期,会员单位并无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按照原合同规定执行,存在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

     4、会员单位对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作出有损企业权益、利益的不公平评价,给会员单位造成影响的行为。

     5、会员单位对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权益受损害。

     6、会员单位认为有充分理由且有必要进行维权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维权程序 

    第七条 会员单位根据本细则的维权范围,可向维权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维权。

    会员单位申请维权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要能充分反映权益受损的事实,因申请材料失实而导致第三方权益受到损害,应由维权申请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对产生的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会员单位维权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维权申请→维权工作办公室受理→维权工作委审议→维权专家组核查→维权专家组论证决定→维权工作委决定→执行决定

    1、维权申请。会员单位就需要维权的事件向维权办公室提出维权申请,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维权申请表(维权申请表见附件)经申请维权企业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送至协会维权办公室等待受理。

    维权申请应填写上报:权益受损过程及现阶段处理情况建议维权措施ƒ其他相关材料

    2、维权工作办公室受理。维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维权企业提交的维权申请后,对维权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充分的,维权办公室可要求申请维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维权办公室初审完成后,通知维权申请企业正式受理。

    3、维权工作委审议。维权申请受理后,维权工作委应及时对维权申请以会议讨论形式或文件函阅形式进行审议,确定支持维权或者驳回维权,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维权单位。

    4、维权专家组核查。维权工作委确定支持维权后,维权专家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事件的过程事实进行核查。

5、维权专家组论证决定。维权专家组对核查结果要组织核查情况论证并提出论证结论和维权的措施、方法,提交维权工作委。

6、维权工作委决定。维权工作委对专家组的结论及维权措施进行研究并作出最终决定后,及时下发《维权通知书》。

7、执行决定。维权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和情况,对难度较大的事件可设专家组进行维权工作。

第九条 会员单位终止维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提交申请→维权工作委审核→终止维权

    1、提交申请。申请维权企业要求终止维权工作时,应及时向维权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原因,经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协会维权工作办公室。

    2、维权工作委审核。维权工作委对终止维权申请进行审核,核查结果属实,认为可以终止维权的,应及时由维权工作办公室下发《终止维权通知书》(终止维权通知书见附件)。

3、终止维权。维权申请人自接到《终止维权通知书》后,维权工作终止。

第四章 维权措施 

第十条  维权措施可采取信函反馈、协商调解、信息公开曝光等方式进行维权。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其他措施无奏效的事件和行为,最终将采取司法程序和手段为会员单位的权益进行维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协会维权工作委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维权申请书》

 

附件:《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终止维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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