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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6年06月16日编辑:admin3909 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
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半年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自查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律行为,请各监理企业根据《天津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对2016年上半年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自律委办公室,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以及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监理资质的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自查时间

201661624

三、上报时间

20166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自律委办公室

四、自律委办公室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建交中心901

五、联系电话   23691307-803

如未能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协会将按照《细则》规定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实施自律检查,以致将影响监理企业的市场竞争及信用评价。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办公室

                 2016616

附: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部分内容)

第八条 定期检查:监理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自律委办公室;自律委每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自查情况按比例抽查一次。自查书面报告(监理企业自查报告,监理人员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

第九条 监理企业定期自查本企业监理人员执行行业自律的情况,自查内容重点围绕:

一、监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的情况。

二、监理人员有无转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资信证明等行为。

三、监理人员有无为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或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有无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等行为。

四、监理人员遵纪守法、恪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遵守以及与本企业签约履责等情况。

第十条 监理企业定期自查本企业遵守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自查内容重点围绕:

一、本企业有无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中,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出借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二、本企业对实施政府指导价格和实施市场调节价格的建设项目在执行国家取费标准规定与行业制定的取费指导价格标准执行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中,有无签订阴阳合同、签订低于取费标准规定的监理协议行为。

四、本企业有无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实施监理的项目,和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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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自查报告》

 

《监理人员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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