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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7年01月11日编辑:admin10929 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
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行业信用管理,提升监理行业社会公信力,并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现阶段投标审查中仍要求从业人员持有相关岗位证书的规定,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未进行撤销审批的明确要求。为了满足市场及企业要求,急需各专业监理人员上岗证书,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有关规定,加强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监理企业征求意见,请各企业认真填写意见回执单(附后)于119日前上报市监理协会,本规定将于会员代表大会中表决通过,请各企业高度重视。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

2017111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行业信用管理,提升监理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有关规定,加强《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理从业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安全监理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员、勘察监理、外省市监理企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经培训考试或续期教育合格后由天津市天津建设监理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发放培训证书,从事相应岗位的监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申请参加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凡遵纪守法、能履行建设监理行规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关专业从业经历,受聘于本市监理企业或外省市监理企业天津分公司,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上岗培训:

⑴从事相关监理工作3年以上,年龄为50周岁以下的监理行业从业人员;

⑵从事相关监理工作2年以上,50~64周岁(含5064周岁)的监理行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参加监理员岗位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凡遵纪守法能履行建设监理行规和职业道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取证培训:

1.凡是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

2.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凡是有志愿从事监理行业工作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的。

4.凡是在建设相关行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十年以上的。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监理管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凡遵纪守法、能履行建设监理行规和职业道德,年龄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参加取证培训: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类)的监理工作人员或外地进津企业中具有中级职称(工程类)以上的监理工作人员(已通过本市监理行业外地进津企业岗前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参加安全监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凡遵纪守法、能履行建设监理行规和职业道德,年龄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参加取证培训:

持有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发放的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工作人员或外地进津企业持有外省市相关行业颁发的监理员证书(已通过本市监理行业外地进津企业岗前培训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料员岗位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凡遵纪守法、能履行建设监理行规和职业道德,年龄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取证培训: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员及以上职称;

2)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

3)非工程类人员参加此次培训,需从事监理工作两年以上,并且在考核合格后参加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实践考核。

4)取得天津市外地进津岗前培训证书,且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勘察监理岗位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凡遵纪守法、能履行建设监理行规和职业道德,年龄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取证培训: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中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包括本市企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天津市监理员、外地进津监理企业取得本市岗前培训证的人员)

第十条  培训报名、学习形式及学习内容

(一)培训报名:会员单位通过登录监理协会网站(http://61.136.58.250:8086/CETS/toIndex.do)进行报名,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除监理员取证培训外暂不接受非会员单位及个人报名。

(二) 培训形式及学时。

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员、安全监理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员、勘察监理、外省市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取证培训采取面授形式,学时不少于32学时;监理员取证培训采取面授形式,学时不少于80学时。

(三)培训内容及教材。培训内容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教材由培训中心统一编印或指定。

第十一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部令第25号)相关规定,取得执业上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续期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此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上岗的人员由企业负责按协会要求办理本市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设监理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培训证书的;   

(二)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续期教育的或续期教育不合格的;

(四)不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由会员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实施,解释权由培训中心所有。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和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法规要求时,本规定应及时修改调整。

《天津市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

 

企业名称:

是否同意本管理规定:                             

                                                     

                                                     

                                                      

                                                     

 

 

 

企业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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