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联建设工程调解服务中心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是经天津市民政局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调解服务中心本着自愿、公平、科学、高效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高素质的专家团队,针对不同类型的争议采取“评审调解”与“争议调解”模式,对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之间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工期、结算、索赔及其他各类建设合同履约、违约等争议,开展评审和调解工作,推动建设领域市场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本中心在充分借鉴国际国内争议评审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机构职能和调解机制,与司法机关赋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更加有效结合。
本中心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案件的调解服务;接受仲裁机构、当事人、政府部门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自行委托的建设领域纠纷争议案件,遵循自愿、客观、公平、高效的原则开展争议调解服务活动。
调解核心原则:遵循公平契约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诚善意换位思考、争议解决回归初衷。
调解的优势:便捷、高效、科学、经济。
便捷性:本中心与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证机构携手联动融合成立建设领域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决策部署,重塑诉讼格局,提升程序效能,形成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本中心办公场所设立法官办公室(司法确认室)、公证员办公室、调解人室,现场实现案件受理、卷宗接收、案情分析、开展调解、办理公证、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
高效性:中心在签订《委托评审、调解协议》之日起原则上90天内出具评审、调解意见。争议事项复杂的,履行审批手续后总期限最长不超过120天(建议60天)。
科学性:中心选派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士、法律人士等组建高素质的专家团队,开展调解工作。
经济性:通过快速调解,解决纠纷矛盾,节约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使纠纷矛盾得以快速解决,达到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预期。
本中心建立了严格的调解公正性原则及职业道德廉洁约束制度,就调解服务的公正性向当事人进行书面承诺,同时对影响评审调解工作公正性的事项规定了回避制度。
法律效力:
由公证机构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出具协议公证书或公证法律意见书,真实反映调解全过程,同时依托建联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终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对确有需要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视情况出具协议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或公证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