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的执业行为,发挥监理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法维护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好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间的关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全体个人会员要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并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依法维权活动。
第二章 执业与诚信
第四条 严格遵守监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五条 个人会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单位会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六条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与规范,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职责。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从事监理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损害会员单位利益、业主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八条禁止个人会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与聘用单位会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受聘用单位会员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监理合同中的保密事项。
第三章 维权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专业委员会申请维权:
1、个人会员与聘用单位会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聘用单位会员继续扣留岗位证书等有效证书,损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的;
2、劳动合同终止或单位会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补偿而不给予补偿,损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的;
3、个人会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监理合同范围内,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的处罚,损害了个人会员合法权益的;
4、个人会员在工作中,因坚持正确原则而遭到聘用单位会员不公正待遇,损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的。
5、其他侵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申请维权,要真实反映合法权益受损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失实而导致对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提出维权申请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个人会员提出维权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维权申请书》,经本人签字后,送达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维权申请应写明:①权益受损事实;②建议维权措施;③证据或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专业委员会收到个人会员提交的维权申请后,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因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加以补充,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3、审议。维权申请提交专业委员会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议后,做出支持维权或驳回申请的决议。审议可通过会议或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4、核查。专业委员会在做出支持维权的决议后,在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5、决定。专业委员会对是否发出《维权通知书》做出正式决定。
6、执行。单位会员在接到《维权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维权通知书》的决定。
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损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维权,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维权方式。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专业委员会申请终止维权:
1、损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终止;
2、损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的单位或部门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给予补偿;
3、个人会员自愿申请终止维权。
第十六条 终止维权行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原申请人要求终止维权行动,向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秘书处提交《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终止维权申请书》,并说明原因。
2、核查。专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核查,认为可以终止维权行动的,向申请人发出《终止维权通知书》。
3、终止。申请人自接到《终止维权通知书》后,维权行动终止。
第十七条对确有损害个人会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单位会员,将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公开曝光。对于拒不执行《维权通知书》的单位会员,经专业委员会决定,上网及在协会杂志《天津建设监理》上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停止办理业务。对于曝光后仍不执行《维权通知书》的单位会员,协会将停止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强制办理变更。对拒不执行《维权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扣押个人会员岗位证书,导致个人会员无法正常调动的单位会员,经专业委员会决定,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将强制办理岗位证书的变更,保证个人会员的正常工作与流动。
第二十一条 协助个人会员利用司法手段制止损害行为。
第四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权成功的个人会员,协会将予以通报表彰。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专业委员会
附:1、《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维权申请书》
2、《维权通知书》
3、《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终止维权申请书》
4、《终止维权通知书》
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
维权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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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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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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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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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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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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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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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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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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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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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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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损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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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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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提供资料附件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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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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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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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维权通知书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 于 年 月 日向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专业委员会提交《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维权申请书》。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相关工作,现向贵单位会员发出《维权通知书》,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通知书的决定,否则,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维权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专业委员会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
终止维权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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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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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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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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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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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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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损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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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终止维权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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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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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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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终止维权通知书
你已于 年 月 日向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提交《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终止维权申请书》。经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和议,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决定,终止维权行动。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专业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