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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年05月20日编辑:admin10260 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 工程【2012】314号

市公路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各区、县公路管理部门,各公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市政公路局反馈,联系电话:局工程管理处23112193。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市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公路处负责普通公路国省道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乡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专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由专用公路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进行监督管理。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所属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工作。本市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乡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负责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备。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路面结构层、中桥以上桥梁工程的基础及下部构造、上部构造和隧道、房建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道路为主的承包工程,承包人可以将小桥、涵洞以及其它附属工程等分包;以桥梁为主的承包工程,承包人可以将桥面铺装、引路以及其它附属工程等分包。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将不得分包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一般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未明确的,承包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后,可以分包。
  第十二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具体见附件1-分包专项类别及对应资质表。分包人承担的业务范围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三)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五)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三条 承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管理与技术人员、业绩、施工设备等提出明确要求。
  分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至少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兼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具体情况,具体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文明施工以及其它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保留相应的复印件。分包人资格审查申请批复表的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分包人资格审查申请批复表报发包人备案,并报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合同管理部门或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设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备案即组织工程实施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施工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与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在承接工程或申报资质时,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认可其分包业绩。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的行业监管,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进行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施工场地进行检查,查阅与分包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对施工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公路主管部门投诉和检举。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六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相互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件3-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加权计算方法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于3月底以前报送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附件4-分包人信用评价表。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附件1“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及对应资质表”中所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
  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签订之后应向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将自己和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采购工程主要成品、半成品材料时,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单位,并报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或者其它相关人员在成品、半成品生产过程中具备必要试验检测、检查等条件。
  本细则所称成品、半成品材料是指非施工现场生产或制造的以下产品或者材料:
  1、构配件;
  2、商品混凝土;
  3、沥青混合料;
  4、预制梁、板、管、桩;
  5、厂拌水泥土、石灰土、石灰粉煤灰土等;
  6、厂拌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稳定粒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4日起施行,至2017年6 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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