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TAE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天津地区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发展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市国资委党委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行业在经济建设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方向,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研究制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组织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使建设监理单位抓管理上水平;引导会员在建设监理中坚持独立、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国法行规,提高行业工作水准和维护行业声誉。 (三)对会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组织评选和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等具体工作。 (四)加强工程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通过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为会员单位以及监理行业提供各种服务,并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企业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六)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以双向服务为原则,完善协会的基础建设并健全工作制度。筹办经济实体,对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增强自我生存的能力。 (七)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建立行业管理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遏制企业间的不合理竞争,对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九)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和管理需求,适时举办各种研讨会、联谊会、观摩会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政策、信息、经营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十)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完善监理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向社会推荐优秀诚信企业。 (十一)组织编辑天津建设监理在线,征集传播国内外监理行业的改革见解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多方交流信息,达到完善监理制度和提高建设水平的目的。 (十二)协调会员间及相关方的关系,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履行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 (十四)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及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国家、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须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持有监理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 (二)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及时告知本会会员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个人会员按会员总数10%的比例,推举个人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代表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其他负责人;(修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或 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本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 3 月 31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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