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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年08月08日编辑:admin3493 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
关于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科教[2008]691号                    签发人:张连选
 
 
关于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
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本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7月17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

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速本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条  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和材料。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技术内容,由市建委以《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公告的形式发布(以下简称 “《公告》”)。《公告》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推广应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效时间、成果鉴定单位、鉴定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2、限制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限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3、禁止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禁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  《公告》主要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发布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进行编制,市建委每年发布一次。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为二年。

  第七条  受市建委的委托,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日常组织工作:

  1、负责《公告》编制的前期调研、组织申报和汇总整理工作,并向市建委提交初步推荐建议。

  2、组织开展《公告》所确定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3、受理社会法人单位提出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评估申报,组织技术评估初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与中介咨询,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专业培训。

  5、完成市建委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告》编制和发布程序:

  1、科技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广泛调研、汇总整理提出推荐项目。

  2、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告》项目。

  3、《公告》经市建委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项目,由市建委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证书。尚未列入目录的“四新”技术项目拟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产权所有者(单位)应向科技中心提出推广应用该项技术的评估申请,经专家组评估通过,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推广应用评估证书后,方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条 申请“四新”技术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需报送以下材料:

  1、提请市建委组织“四新”技术评估的书面申请(简介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需要办理的业务内容、联系方式等)。

  2、单位资信证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3、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4、经技术监督局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5、有关工作报告:

(1)“四新”技术研制工作报告(包括“四新”技术研制的依据、主要技术内容、质量保障措施等)。

(2)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

(3)标准计量管理(体系)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

(4)用户使用意见证明材料。

  6、有关设备合格证书(复印件)。

  7、“四新”技术检验、测试报告以及准用证件。

  第十一条  市建委自受理“四新”技术评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建委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评估证书自通过评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并发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公告》的项目,应列入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汇总整理后报市建委。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其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协助科技中心做好试点或推广工作。市建委将组织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质量和服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所发证书。

  第十四条  禁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未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推广项目证书或评估证书的“四新”技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监察部门依据《公告》,负责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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