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文件
建质监[2008]49号
郝恩海签发
关于加强盘条钢筋调直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目前,市质监总站对工程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委托检测机构对现场钢筋进行监督封样抽测发现,盘条钢筋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调直,冷拉伸长率严重超标,有的甚至违规使用冷拔机进行调直,调直加工后其尺寸偏差、伸长率、力学指标等检验项目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个别工程混凝土结构构件配筋率已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配筋率要求,造成工程结构质量安全隐患。市质监总站已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依法处罚一批严重违规者。为加强盘条钢筋调直加工质量控制,杜绝此类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2、5.3章节有关规定,钢筋原材料进场时应对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复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的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根据规范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直接采购钢筋原材,并经进场验收、复试合格后,再按规范要求进行调直加工。禁止直接使用外加工的调直钢筋。
二、钢筋调直加工是钢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过程控制,盘条钢筋调直加工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进行检查。不得使用冷拔设备调直钢筋。
三、各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盘条钢筋调直加工质量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巡查和监督封样抽测力度,发现违规直接使用外加工钢筋、不对钢筋加工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等违规行为,对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