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材[2009] 318号 签发人:韩培俊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
砂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促进法》,大力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禁止 搅拌砂浆 实施意见 通知
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
砂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缓解我市资源匮乏、减少城市污染、促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国家推动绿色建筑的重点控制内容之一,也是我市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区(县)建委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把“禁现”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范围,重点推进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凡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县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和示范工程,召开示范工程现场观摩会,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三、培育市场,加强服务
按照本市预拌砂浆的应用范围,结合我市建设市场需求,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做好建厂布局。加快预拌砂浆生产能力建设,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满足建设工程使用需要。加强预拌砂浆行业技术服务,提高预拌砂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和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培育和完善预拌砂浆市场。
四、严格标准,提高质量
依托国家法律法规,加快制定预拌砂浆产品和应用技术等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互补。发布实施天津市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目录,指导设计、施工单位采购和应用。为节约包装资源,减少二次污染,严禁袋装干混砂浆进入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预拌砂浆现场抽样复试制度,控制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企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操作水平。
五、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砂浆工程在设计、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作为工程评奖活动的参考条件之一,不符合使用规定的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天津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要加强“禁现” 和预拌砂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三)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四)在“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在投标报价中单列预拌砂浆的费用。
(五)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验预拌砂浆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试、产品备案等文件,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监督检查,在“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建材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等协会要积极配合做好“禁现”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取消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的资格。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禁现”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使用预拌砂浆统计工作,各区县建委和有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确保我市“禁现”工作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