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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08月19日编辑:duanlin3567 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
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安总[2010]58

 签发人:翟家常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10431号),进一步明确责任,严厉查处预拌混凝土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混凝土,替工地留置混凝土评定试件,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能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混凝土。
  (一)凡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混凝土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生产资质。
  (二)混凝土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有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混凝土,凡发现使用无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或挂靠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供应的混凝土,将对混凝土使用单位给予处罚,并对用于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进行实体强度检测。
  (三)在混凝土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当到混凝土生产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生产企业是否与合同一致,凡发现不符的,立即责令混凝土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停止使用该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并及时书面报告工程监督部门。
二、 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混凝土。
  市质安监管总队将严格按照《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9-184-2008)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对混凝土企业所用原材料的质量监督,不定期的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主要原材料进行监督封样,对抽检不合格且用于混凝土生产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用于工程的部位进行实体强度检测,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对多次抽测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混凝土的企业给予两个月暂停混凝土生产的整顿。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有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试验室,以保证原材料、混凝土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等全过程的质量检验。
  1、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市质量检测协会负责,市质安监管总队进行日常质量监管,凡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备案。
  2、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凡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得上岗。培训考核等具体工作由市质安监管总队及市质量检测协会负责。
  (三)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试配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标准执行)。预拌混凝土企业执行的混凝土配比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形成技术可控文件后方可执行。
  1、按照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2、根据实际常用材料进行系列化的混凝土配合的设计,通过系统试验,并经过验证试验确定常用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时应考虑水泥与外加剂的适应性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坍落度的损失值。根据原材料波动变化,应及时进行配合比的再验证和调整,提供施工配合比,并完善配合比试配记录。
  3、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在第一次开盘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组织开盘鉴定,并应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四)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必须按现行国家和本市规范执行。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控制出厂检验环节,对出厂混凝土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出厂混凝土质量100%合格。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不同工程、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性能要求留足相应混凝土标养试件,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替工地留置混凝土试件。
    ⑵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进行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允许出厂。
  混凝土强度评定要真实准确,真正反映混凝土质量水平,严禁弄虚作假。
  2、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结构混凝土质量。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并做好详细记录。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根据混凝土性能指标,保证浇筑及养护等技术要求落实到位,避免因混凝土使用不当,给工程结构带来质量隐患。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有关标准及见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制作和养护,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的依据。
  发现混凝土试块不合格、混凝土实体检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要及时向工程监督部门报告。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的混凝土配合比制定等技术工作,对技术负全责。
  (二)检测人员、审核人员、试验室负责人各负其责,保证进场原材料检验记录真实、准确。
  (三)质检人员、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各自权限范围内的配合比计量调整负责,对配合比的越权调整及违规调整承担责任,凡发现越权和违规调整的,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四)质检人员、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混凝土出厂检验环节要各负其责,对混凝土出厂坍落度检验、检验试块留置、抗压强度检验及混凝土强度评定等真实性负责。

                                                                                                    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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