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质安总〔2013〕2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天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市质安监管总队定于5月份,在我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各方责任主体履责和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2、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3、工程风险管理控制情况,重点检查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等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预案的制订、应急资源保障及应急演练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68号)。
三、检查安排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区县监管支队抽查阶段,第三阶段为市质安监管总队专项检查阶段。
第一阶段:5月6日至10日,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责任监管部门。第二阶段:5月13日至17日,各区县建委成立检查小组,在受监工程自查基础上进行监督检查。于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质安监管总队。
第三阶段:5月22日至31日,市质安监管总队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督查。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检查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市质安监管总队监督检查阶段。
第一阶段:5月6日至10日,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责任监管部门。
第二阶段:5月13日至20日,市质安监管总队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所有在建项目都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防止走过场,认真做好检查的实施工作,对查出的问题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应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立即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整改不合格,不予以复工。
检查结束后向全市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联系人:经纬、何乐
联系电话:88367287、883887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