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130 发布日期:2021-12-1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国发[2015] 13号)文件精神,加强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监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和会员单位需求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实施和复审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参与;
三、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四、对于尚无国标或行标,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修制订计划的,可先行制订协会团体标准;
五、统筹团体标准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五条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代号由TJJLXH大写拉丁字母构成,以中文编写出版。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T/TJJLXH XXX-XXXX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示例:编号: T/TJJLXH 001-2017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实施及监督,由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编制。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流程及管理
第八条 标准制修订的流程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实施、复审。
第一节 立 项
第九条 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会员单位需求,负责提出立项申请并上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第十条 对于未通过立项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或放弃。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调查和验证等工作,完成标准草案起草等。
第十三条 在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起草工作组成员及其分工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编写理由,解决的主要问题,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等;
四、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按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向涉及标准内容的相关领域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收到的意见汇总处理并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四节 审查报批文
第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形成后,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如涉及研讨会,需附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签字及参会单位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必须由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通过。
第十九条 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组织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标准将被撤销。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及复核,上报协会秘书处审批,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根据复核结果对标准批准后进行公示和发布。
第五节 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会员单位对团体标准进宣贯培训。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可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协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当注明办会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对由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协会团体标准如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六节 复 审
第二十六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复审视情况通过会审方式进行,一般邀请 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